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家駿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就附表編1、2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是依該部分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即可,本件檢察官亦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有期徒刑之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