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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王復生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勤鈞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勤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勤鈞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9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64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民國99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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