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清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清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上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簡清鑫就附表編號5所犯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為上開規定,並於95年7月1日公布施行。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比較修正前後,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適用結果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簡清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 │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3月22日下午某時 │95年12月27日 │95年12月2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 │ │96年度偵緝字第4588號 │97年度偵字第18635號 │97年度偵字第18635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30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611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6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9日 │99年1月21日 │99年1月21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305號 │99年度台上字2211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211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12月7日 │99年4月15日 │99年4月15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5年12月28日 │95年1月23日晚間6至7時 │96年3月2日凌晨至96年3 │ │ │ │ │月4日7時止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 │ │97年度偵字第18635號 │95年度偵字第25999號 │95年度偵字第25999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4611號 │96年度訴字第2465號 │96年度訴字第246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1日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21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4月15日 │100年3月17日 │97年9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