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台上字第391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7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由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197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4台上字第1544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2606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8月確定,嗣於民國 96年8月10日入監執行,而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3004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