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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宗和趙功恆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台上字第391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7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由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197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4台上字第1544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2606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8月確定,嗣於民國 96年8月10日入監執行,而法務部於100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3004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4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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