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懿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懿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懿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懿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月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6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