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天賜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2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