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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博志陳德民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天賜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2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18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1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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