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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瑞華高玉舜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名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名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名淵因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判決判處詐欺取財既遂罪共11罪,分別諭知有期徒刑3月(8次)、4月(2次)、5月(1次)、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有期徒刑 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均諭知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8年9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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