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名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名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名淵因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判決判處詐欺取財既遂罪共11罪,分別諭知有期徒刑3月(8次)、4月(2次)、5月(1次)、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有期徒刑 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均諭知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8年9月22日入監服刑,嗣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