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俊宏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2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9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3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另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86年8月19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趙俊宏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2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煙毒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3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另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86年8月19日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37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一之後,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趙俊宏因於86年5月24日犯販賣毒品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刑期日期自86年7月30日起算,有本院8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2號判決電腦列印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顯係於86年11年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施行前犯罪,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受刑人之假釋自應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