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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博志陳如玲許仕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科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科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科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二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35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74號駁回上訴,且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483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2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97年9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5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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