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金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陳金興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案受刑人陳金興因搶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搶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月7日 │ 99年7月19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板橋地檢100年 │板橋地檢99年度│ │ │度偵字第5281號│偵字第20080號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實 審│ │ 1229號 │ 3812號 │ │ ├───┼───────┼───────┤ │ │判 決│ 100年5月25日 │ 100年5月3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 1229號 │ 3812號 │ │ ├───┼───────┼───────┤ │ │判決確│ 100年7月1日 │ 100年7月1日 │ │ │定日期│ │ │ ├───┴───┼───────┼───────┤ │ 附 註│得易科罰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