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孝武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執聲付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孝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孝武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上訴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500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8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