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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溫耀源朱瑞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宗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宗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黃宗耀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5部分,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9日          │98年11月13日        │98年12月20日        │99年2月間某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99年度毒偵字第7033號│同左                │同左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892號 │99年度訴字第574號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         │99年9月30日         │同左                │同左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892號 │99年度訴字第574號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9年7月16日         │99年12月21日(撤回上│同左                │同左                │
│  │        │                    │訴)                │                    │                    │
├─┴────┼──────────┼──────────┼──────────┼──────────┤
│備        註│                    │編號2至5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同左                │
│            │                    │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院99年度訴字第574號 │                    │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8年10月             │                    │                    │
└──────┴──────────┴──────────┴──────────┴──────────┘
┌──────┬──────────┐
│編        號│         5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9日遭警查獲前│
│            │之99年3月初某日     │
├──────┼──────────┤
│偵查(自訴)│同編號2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同編號2             │
├─┬────┼──────────┤
│最│法    院│本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9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臺上字第5079 │
│  │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9月15日        │
├─┴────┼──────────┤
│備        註│同編號2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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