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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6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力進詹駿鴻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吳聲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聲隆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聲隆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0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98年3月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認有應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51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7月20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501號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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