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梁耀鑌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家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家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家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5 號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6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