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政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政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吳政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轉讓第一級毒││ │書 │品 │品 │品未遂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聲請書誤載││ │ │ │ │為8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9日至│98年3月8日下│98年3月8日下│98年3月9日 ││ │同年4月22日 │午某時 │午某時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偵字第8051││ │12816號 │2080號 │2080號 │、8908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 │ │1545號 │2245號 │2245號 │第4058號 ││事實審├───┼──────┼──────┼──────┼──────┤│ │判 決│98年8月4日 │98年8月7日 │98年8月7日 │100年2月17日││ │日 期│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確定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 判決 │ │第7367號 │第4481號 │第4481號 │第4058號 ││ ├───┼──────┼──────┼──────┼──────┤│ │判決確│98年12年10月│99年1月11日 │98年12月22日│100年3月8日 ││ │定日期│ │ │ │ │├───┴───┼──────┴──────┴──────┼──────┤│ 備 註 │編號1至3(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2)經臺灣板│ ││ │橋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