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詩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詩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龔詩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7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4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58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