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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鴻章林銓正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詩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詩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龔詩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7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4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58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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