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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正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正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杜正國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