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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盈文詹駿鴻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宏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宏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宏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偽造文書 │侵占 ││ │防制條例 │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4日 │98年8月24日 │98年5月21日 │98年5月21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基隆地檢98年│基隆地檢98年│基隆地檢98年││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度偵字第4058│度偵字第4058││ │1128號 │1799號 │號 │號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臺灣基隆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基簡字│98年度基簡字│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 │ │第854號 │第1409號 │第1224號 │第1224號 ││事實審├───┼──────┼──────┼──────┼──────┤│ │判 決│98年7月13日 │98年11月16日│99年6月23日 │99年6月2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臺灣基隆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法院 │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98年度基簡字│98年度基簡字│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上訴字││ 判決 │ │第854號 │第1409號 │第1224號 │第1224號 ││ ├───┼──────┼──────┼──────┼──────┤│ │判決確│98年9月14日 │99年3月24日 │99年7月30日 │99年6月23日 ││ │定日期│ │ │(聲請書附表│ ││ │ │ │ │誤載為99年6 │ ││ │ │ │ │月23日) │ │├───┴───┼──────┼──────┼──────┼──────┤│ 備 註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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