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正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正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盧正威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刑法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犯之,而定其應執行刑,乃係就已判決確定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並非就案件為實體判決而定應執行之刑,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而無裁判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之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