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傳栗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林 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杰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杰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1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