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林 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杰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杰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9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1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