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鈞峰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鈞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5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5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鈞峰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5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受刑人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9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1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