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卜天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卜天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卜天金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卜天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1年9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罪日期 │97年6月4日 │97年9月20日 │97年9月19日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 │ │ 及案號 │字第13578號 │字第1425號 │字第1425號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後├────┼────────┼────────┼────────┼────────┤ │事│案號 │97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1346號 │2203號 │2203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定├────┼────────┼────────┼────────┼────────┤ │判│案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 │ │決│ │2861號 │2203號 │2203號 │ │ │ ├────┼────────┼────────┼────────┼────────┤ │ │判決確定│97年11月25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