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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梁耀鑌陳明珠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宏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20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另犯詐欺罪,以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經本院將上開案件以99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8 月1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