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宏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鄭宏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20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另犯詐欺罪,以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經本院將上開案件以99年度聲字第12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8 月1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3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