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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27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沈宜生林明俊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2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莉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86號,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1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9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86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且再審並無準用補正之相關規定,亦無得補正,觀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2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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