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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4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聲減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智仁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年聲減

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智仁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智仁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編號3之罪,犯罪時間亦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因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3年5月6日            │93年5月6日            │94年1月2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3年度毒偵字第790號   │93年度毒偵字第790號   │94年度偵字第48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6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                      │                      │614號                 │
│審├────┼───────────┼───────────┼───────────┤
│  │判決日期│94年2月23日           │94年2月23日           │98年7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
│決├────┼───────────┼───────────┼───────────┤
│  │確定日期│94年3月24日           │94年2月23日           │98年9月17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                      │                      │                      │
│九十六年罪犯│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   │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   │          否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                      │                      │                      │
│拘役或罰金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不減刑                │
│額或褫奪公權│                      │                      │                      │
│期        間│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4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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