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減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聲減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智仁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年聲減
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智仁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智仁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編號3之罪,犯罪時間亦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因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93年5月6日 │93年5月6日 │94年1月2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3年度毒偵字第790號 │93年度毒偵字第790號 │94年度偵字第48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6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 │ │614號 │ │審├────┼───────────┼───────────┼───────────┤ │ │判決日期│94年2月23日 │94年2月23日 │98年7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5298號 │ │決├────┼───────────┼───────────┼───────────┤ │ │確定日期│94年3月24日 │94年2月23日 │98年9月17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 │ │ │ │九十六年罪犯│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 │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 │ 否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 │ │ │ │拘役或罰金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不減刑 │ │額或褫奪公權│ │ │ │ │期 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