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4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文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362、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余文章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於民國101年6月6日判處罪刑在案。上訴人於101年6月12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101年6月19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惟未附具理由,僅敘稱理由後補云云。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於101年11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