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50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豐隆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賀崑恩
- 即被告
- 江勝豪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家榮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文智
- 即被告
- 林峻葦
- 即被告
- 李春義
- 即被告
- 張暐頎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崇廷
- 選任辯護人
- 孫銘豫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貴裕
- 選任辯護人
- 吳祝春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清富
- 選任辯護人
- 潘曉琪律師
- 被告
- 廖學宏
張國強
廖雯儀
潘俊憲
王慧玲
李仁峰
陳健智
黃彥瑋
周永祥
陳昱霖
黃美玲
陳甘霖
曾昭偉
徐靖杰
林佑家
曾育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金訴字第九號、一00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日、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一0一年度金訴緝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六四號、第二六二0一號、第二六六一六號、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七0九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