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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蔡新毅王美玲曾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50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豐隆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賀崑恩
即被告
江勝豪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榮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余文智
即被告
林峻葦
即被告
李春義
即被告
張暐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崇廷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貴裕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清富
選任辯護人
潘曉琪律師
被告
廖學宏

      張國強

      廖雯儀

      潘俊憲

      王慧玲

      李仁峰

      陳健智

      黃彥瑋

      周永祥

      陳昱霖

      黃美玲

      陳甘霖

      曾昭偉

      徐靖杰

      林佑家

      曾育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金訴字第九號、一00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日、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一0一年度金訴緝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六四號、第二六二0一號、第二六六一六號、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七0九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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