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DINH VAN LUU(中文譯名:丁文劉,越南籍)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翁祖立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NGUYEN VAN NAM(中文譯名:阮文南,越南籍)
- 選任辯護人
- 李進成律師
吳佩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INH VAN LUU(丁文劉)、NGUYEN VAN NAM(阮文南)羈押期間,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INH VAN LUU(丁文劉)及NGUYEN VAN NAM阮文南(下稱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殺人未遂罪、同條第1 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均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3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 年1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DINH VAN LUU(丁文劉)及NGUYEN VAN NAM(阮文南)因涉犯殺人等罪,所犯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認定有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 年、14年之重刑,並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且已於判決理由欄中敘明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及理由,足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之要件相符;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DINH VAN LUU(丁文劉)及NGUYEN VAN NAM阮文南2 人既均經量處重刑,自有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足認被告2 人仍有逃亡之虞,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要件。本院審酌被告2 人所受刑之宣告甚重,又均為越南籍,判決如經確定,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更有逃亡之虞,參酌本案訴訟進度尚在進行,猶需就案件之各項爭點、證據調查之範圍、方法等進行彙整,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尤須確保各項證據不受干擾、影響,自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被告2 人分別所涉各項情節,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其羈押原因均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應自101 年12月12日起,均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