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英民
- 選任辯護人
-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民國101年5月23日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1號之主文欄所載之「處有期徒刑□年」,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第11號之主文欄中,諭知上訴人即被告莊英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年」,該部分並註記「(上訴駁回)」,對照第一審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上開「處有期徒刑□年」之記載,應屬「處有期徒刑叁年」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