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24號,中華民國101年01月0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4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提出如附件所示狀紙外,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