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忠仁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忠仁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葉忠仁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2940號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在案,惟緩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宣告撤銷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緩刑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