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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溫耀源朱瑞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明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許明光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明光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許明光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⒈80年7.8月           │80年8月中某日至80年8月│
│            │⒉81年2月起至81年4月11│18日晚上11時止        │
│            │  日止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80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 │80年度少連偵字第271號 │
│            │、81年度偵字第3448號  │、80年度偵字第8990號、│
│            │                      │81年度偵字第3448號    │
├─┬────┼───────────┼───────────┤
│最│法    院│本院                  │同左                  │
│後├────┼───────────┼───────────┤
│事│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81年10月27日          │同左                  │
├─┼────┼───────────┼───────────┤
│確│法    院│本院                  │同左                  │
│定├────┼───────────┼───────────┤
│判│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2444號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81年11月19日          │81年10月27日          │
├─┴────┼───────────┼───────────┤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之1第2項第1款         │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中華民國│                      │                      │
│96年罪犯減刑│不合減刑              │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                      │
│拘役或罰金金│不合減刑              │減為有期徒刑5月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        間│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            │82年度執字第401號(編 │                      │
│            │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經│                      │
│            │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2444│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5年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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