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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一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一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一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既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而不得易科罰金,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得易科罰金,惟與其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劉一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公文│
│              │(聲請書附表│書          │
│              │誤載為偽造文│            │
│              │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年│
│              │            │四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16日│99年10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年  度  案  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10│
│              │年度偵字第30│0 年度偵字第│
│              │483號、100年│3327號      │
│              │度偵字第297 │            │
│              │號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
│      │      │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易字 │100年度上訴 │
│      │      │第90號      │字第2526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0年1月28日│100年11月24 │
│      │日  期│            │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  最高法院  │
│      │      │法院        │            │
│      ├───┼──────┼──────┤
│ 確定 │案  號│100年度易字 │101年度台上 │
│ 判決 │      │第90號      │字第1112號  │
│      ├───┼──────┼──────┤
│      │判決確│100年3月1日 │101年3月15日│
│      │定日期│            │            │
├───┴───┼──────┼──────┤
│  備      註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
│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0年度執字第 │1年度執字第 │
│              │2992號      │208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1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