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上訴至本院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