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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惠立梁耀鑌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月,上訴至本院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42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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