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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曾德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于維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68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維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于維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于維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 年2 月 │├───────┼────────┼────────┼─────────┤│犯罪日期 │97年4月6日 │97年4月5日 │96年12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7年度 ││號 │毒偵字第1987號 │偵字第10948 號、│偵字第10948 號、 ││ │ │第10954 號 │第10954 號 ││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本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上訴字 │98年度上訴字 ││實│ │1636 號 │第2488 號 │第2488 號 ││審│ │ │ │ ││ ├─────┼────────┼────────┼─────────┤│ │判決日期 │97年6月30日 │98年10月7日 │98年10月7日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壢簡字第 │100 年度台上字第│100 年度台上字第 ││決│ │1636 號 │964號 │964號 ││ ├─────┼────────┼────────┼─────────┤│ │確定日期 │97年7月21日 │100 年3月3日 │100 年3月3日 │├─┴─────┴────────┴────────┴─────────┤│備註:編號2 、3 部分,前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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