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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吳麗英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歐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明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明輝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歐明輝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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