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孝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孝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高孝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所處之刑既分別為有期徒刑八月、九月而不得易科罰金,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得易科罰金,惟與其所犯附表編號3、4 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 │罪 名│詐欺取財未遂(聲│ 行使偽造私文書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請書附表誤載為偽│ │ │ │ │ │ │造文書)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為有期徒刑3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9月) │為8月)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3日 │95年7月18日 │99年3月31日 │99年7月9日 │99年7月10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緝字第1205號 │字第29275號 │第19646號 │第19646號 │第19646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桃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2431號 │144號 │2932號 │2932號 │2932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18日 │101年2月15日 │101年3月28日 │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 │ │為臺中地院) │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桃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2431號 │144號 │2932號 │2932號 │2932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100年12月16日 │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 ├───┴─────┼────────┼────────┼────────┼────────┼────────┤ │ 備 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