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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萬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萬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6,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1年2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固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之刑期,自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
│   罪名     │違反電信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18日     │98年1月23日     │98年1月23日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346號     │偵字第536號     │字第3441號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事│案號    │97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766 │                │
│實│        │2728號          │1786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     │98年7月31日     │99年10月31日    │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定├────┼────────┼────────┼────────┤
│判│案號    │97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766 │                │
│決│        │2728號          │1786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     │98年9月7日      │99年11月29日    │                │
├─┴────┼────────┴────────┴────────┤
│備註        │                                                    │                │
└──────┴──────────────────────────┘
┌──────┬────────┬────────┬────────┐
│   編號     │       ⒋       │       ⒌       │       ⒍       │                │
├──────┼────────┼────────┼────────┤
│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10日    │97年10月10日    │97年10月10日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286號      │字第7286號      │字第7286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   │100年度上訴字   │                │
│實│        │3001號          │3001號          │3001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定├────┼────────┼────────┼────────┤
│判│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   │100年度上訴字   │                │
│決│        │3001號          │3001號          │3001號          │                │
│  ├────┼────────┼────────┼────────┤
│  │確定日期│101年1月18日    │101年2月16日    │101年2月16日    │                │
├─┴────┼────────┴────────┴────────┤
│備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0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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