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信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原附表編號2備註欄原「註定刑表」之記載,已更正如附表),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賴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