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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仕楓劉興浪許必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柏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柏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柏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朱柏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水土保持法            │                      │
│        │                      │【有期徒刑部分】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減為4 月  │有期徒刑1 年,併科新臺│                      │
│        │                      │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日                 │                      │
├────┼───────────┼───────────┼───────────┤
│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約中午時│96年底(96年10月1 日同│                      │
│        │)                    │案被告黃家訓承租系爭土│                      │
│        │                      │地後)至98年4 月間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205 號  │97年度偵字第23455 號,│                      │
│        │                      │98年度偵字第18677 、32│                      │
│        │                      │030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                      │
│審│    │                      │                      │                      │
│  ├──┼───────────┼───────────┼───────────┤
│  │判決│96年7月18日           │100年5月24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8號      │101 年度臺上字第2424號│                      │
│  │    │                      │                      │                      │
│  ├──┼───────────┼───────────┼───────────┤
│  │確定│99年11月11日          │101年5月17日          │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
│科罰金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0 年度執字第1 號】│署101 年度執字第6773號│                      │
│        │(羈押353 日折抵刑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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