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柏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柏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柏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朱柏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水土保持法 │ │ │ │ │【有期徒刑部分】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減為4 月 │有期徒刑1 年,併科新臺│ │ │ │ │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 │ │ │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日 │ │ ├────┼───────────┼───────────┼───────────┤ │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約中午時│96年底(96年10月1 日同│ │ │ │) │案被告黃家訓承租系爭土│ │ │ │ │地後)至98年4 月間 │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205 號 │97年度偵字第23455 號,│ │ │ │ │98年度偵字第18677 、32│ │ │ │ │030號 │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 │ │審│ │ │ │ │ │ ├──┼───────────┼───────────┼───────────┤ │ │判決│96年7月18日 │100年5月24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8號 │101 年度臺上字第2424號│ │ │ │ │ │ │ │ │ ├──┼───────────┼───────────┼───────────┤ │ │確定│99年11月11日 │101年5月17日 │ │ │ │日期│ │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 │科罰金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0 年度執字第1 號】│署101 年度執字第6773號│ │ │ │(羈押353 日折抵刑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