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撼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撼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撼天㈠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7年上更㈠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13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上更㈠字第2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27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99年聲字第1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5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