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崇喜原名黃介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崇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受刑人黃崇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自由 │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共同抬高有價證券交易│ │ │ │統一發票 │價格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 │有期徒刑3年6月 │ │ │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 │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 │ │ │ │臺幣9百元折算1日 │臺幣9百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4年9月9日 │93年5月25日、93年7月│93年9月3日起至同年10│ │ │ │15日 │月27日止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4年度偵字第19933號 │96年度偵字第7071號、│96年度偵字第7237號 │ │ │、95年度偵字第10757 │第21941號 │ │ │ │號、第10756號 │ │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本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簡上字第546號 │96年度訴字第4121號 │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8│ │實│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6年8月29日 │98年12月14日 │100年11月17日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同上 │同上 │101年度台上字第3523 │ │決│ │ │ │號 │ │ ├────┼──────────┼──────────┼──────────┤ │ │確定日期│同上 │99年1月18日 │101年7月5日 │ ├─┴────┼──────────┼──────────┼──────────┤ │備 註│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同左 │ │ │ │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 │ │ │院99年度聲字第2057號│ │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7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 │ │ │ │元折算1日確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