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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0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葛恆弼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葛恆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恆弼因放火燒燬建築物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14日法授矯司字第101011545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0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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