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慧蓉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慧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慧蓉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駁回上訴確定。茲受刑人於100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