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文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