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寶成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寶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寶成因犯恐嚇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3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1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9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98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