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昌正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昌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二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同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