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騏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騏宇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