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鄧傑元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傑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傑元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6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94號審理,其中加重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加重強盜)、搶奪罪部分經撤回上訴,強盜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全案嗣經臺灣高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之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