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天財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天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天財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案件,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天財所犯傷害致死罪案件,已確定在案,並於96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3941號函核准假釋(核准時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320日),有上述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